記者潘千詩/台北報導
一銀盜領案,一審對拉脫維亞籍的安德魯、羅馬尼亞籍的米海爾、摩爾多瓦籍的潘可夫依妨害電腦使用罪各判刑5年,3人提上訴求輕判,高等法院今(18)日撤銷原判決,略減3人的刑度,各改判4年6月至4年10月不等,各併科罰金30萬至50萬元不等。全案可上訴。合議庭認為,無法證明3人是主謀,建議速修法,並加強司法互助。
高院在撤銷理由中提到,合議庭認為,尚無積極證據證明3人在「跨國駭客盜領集團」案中居於主導、指揮地位,是原審對此部分未詳予審酌,而遽判處被告安德魯、米海爾、潘可夫3人刑法第359條法定最高之重刑,難謂符合比例原則及平等原則,量刑有所失入,但審酌被告3人在集團內乃負責贓款處理的關鍵性角色,有嚴懲之必要,兼衡被告3人犯後均坦承搬運贓物,飾詞否認其餘犯行等一切情狀,各改判4年6月至4年10月不等。
合議庭甚至提出建議,希望「從速修法提高刑度補破網」,指網路犯罪日新月異,電影手法成現實;以刑法第339條之2「以不正方法由自動付款設備取得他人之物」為例,法定刑只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30萬元以罰金,當時此類犯罪頂多提款卡盜領,誰會想到,現在遠端遙控讓ATM吐鈔。
合議庭更指出,網路犯罪無國界,司法互助有必要性,以本件第一銀行ATM盜領案為例,只起訴處理贓款的被告3人,對於多數已潛逃出境車手及隱身幕後主腦,無法有效追查,法官認為,有必要加強國際司法互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