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潘千詩/台北報導
司改國是會議第5分組昨(18)日在第7次會議中,討論到優生保健法第9條有關於墮胎的法令。現行法律規定,未滿20歲人若欲實施人工流產,一定得經法定代理人同意,已婚婦女也需經配偶同意才能實施人工流產,委員們認為,法令未充分保障女性自主權,決議未滿18歲者與法定代理人意見不一時,應有司法或行政機關介入之機制,另增設不需得配偶同意的例外條款。
委員紀惠容表示,「未婚懷孕之家」發現,少女懷孕墮胎須依照優生保健法規定,要經過法定代理人的同意,但這項法令會造成2種傷害,也就是「少女」及「胎兒」。委員指出,一個18歲或19歲的女性未婚懷孕想要人工流產,但法定代理人因宗教、價值等等的因素,不允許人工流產,而我國的現行法律完全沒有替代方案,導致孩子們不能墮胎,唯一的方式就是先尋求不合法的方式或密醫墮胎、不然就是新聞上常見的,火車上有一個小媽媽突然把小孩生在廁所中,因為沒辦法尋求合法的人工流產管道,孩子們就會用自己的方式處理墮胎的事。
委員表示,再來就是已婚婦女欲以施行人工流產時,均需得配偶同意,無例外條款,亦完全不考慮該婦女在婚姻中是否遭受家暴或有其他婚姻無法維持,迫使受暴婦女或已經進行離婚程序之婦女,可能因此規定無法實施人工流產或遭受其他不利之壓迫,亦應一併修改。
委員會建議,主管機關應即刻研議,滿18歲以上之未成年得自行決定,未滿18歲者與法定代理人於人工流產決定意見不一時,應有司法或行政機關介入之機制,以協助未成年人決定之作成與身心健全之保護;另應增設不需得配偶同意之例外條款,以及縱使無例外情況,當已婚之懷孕婦女與其配偶就是否符合第六款情狀意見不一致時,應設有司法或行政機關之爭端解決機制,俾使已婚懷孕婦女之生育自主權獲得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