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潘千詩/台北報導
宜蘭縣38歲的魯韋頡有毒品等前科,3年前因垂涎1名妙齡女子的美色,先騙對方與他同住,後來求歡不成惱羞成怒,竟找小弟等人輪流性侵、性虐待,拘禁對方3個月當性奴,還向女子父親索討45萬元。最高法院維持高院見解,認為魯男犯後無悔意,今(18)日將上訴駁回,依加重強制性交等罪判刑17年7月、併科罰金4萬元確定。
判決書指出,被害女子與友人聚會時認識魯男,因年輕貌美,魯男起色心。2014年9月的一場摩鐵趴後,雙方認識的1名友人因吸毒被捕,魯男對女子誆稱「道上傳是妳檢舉,都要追殺妳」,稱可保護並加以擺平,女子因害怕於同年11月中旬住進魯男家避風頭。期間,魯男多次求歡失敗,女子把過程記在筆記本,但魯男發現筆記內容寫到「魯男是變態、魔鬼」竟心生不滿,找小弟林姓少年一起用電擊棒、電線毆打女子,並開始軟禁女子3個多月,期間2人多次輪姦女子,甚至拍裸照、綑綁控制她,一遇不從就將她的頭髮、陰毛全部剃光加以羞辱。
2015年2月,魯男以女子竊取財物為由,製作不實切結書,逼迫女子簽名,同時開立12張本票,向女子的父親「求償」,謊稱他代為照顧女子,想不到卻養老鼠咬布袋,家屬須代為賠償,女子父親誤以為真,陸續交付45萬元,還感謝他的「幫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