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會中心/綜合報導
桃園一名在電腦公司上班的謝姓作業員,先前將千元鈔票放入女同事上衣口袋時,觸碰到對方胸部,被公司認定性騷擾解僱。對此,法官認為,僅憑一次偶發性騷擾就解僱「顯然過苛」,判公司應讓謝姓員工復職。
去年1月間,謝姓男子和一名女同事吵架,不但拿鈔票丟下對方,還將鈔票硬塞進女同事的上衣口袋,手部觸碰到女方胸部,被公司認定違反員工規則解聘。事後,他認為處罰過重,打官司訴請僱傭關係存在。
▲示意圖
電腦公司表示,事件經性平會調查後認定符合性騷擾、貶損女性人格尊嚴,才以違反工作規則情節重大解僱。
法官審理後,雖認定謝姓員工有性騷擾之舉,但情節是否重大有商榷餘地,認為公司有其他手段可懲罰員工,僅因單一、突發性的性騷擾事件,就採取最嚴厲的懲戒手段,處分顯然過苛,判電腦公司敗訴,應讓謝姓員工復職。可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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