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改國是會議第一分組今(23)日就4項議題做出決議;為平復刑事誤判的無辜受害者所受損害,應檢討現行刑事補償法令,建議有關單位建立無辜受害者的復歸機制。
第一分組今天早上9時於司法院舉行第四次增開會議,原定要討論6項議題,因時間等因素影響,只對4項議題做出決議。第一分組召集人羅秉成說,今天未討論到的「研擬妨害司法公正罪等事後規範」、「偵查不公開與被告知悉偵辦過程的權利平衡檢討」議題,會把會議資料給相關機關做政策研擬的參考;經歷10次會議,第一分組會議議程今天圓滿結束。
▲羅秉成。圖/記者潘千詩攝影
羅秉成說,考量無辜受害者本質上亦為國家公權力的受害者,委員們認為其保護不應限於金錢上的補償,國家也應該提供精神、物質上的支持,政府更應研議建置無辜受害者扶助機制,協助受害者復歸社會。
此外,政府應依無罪推定原則等,檢討現行刑事補(賠)償法制,不限於人身自由遭限制或拘束的情況,才能獲得刑事補(賠)償,應將財產及非財產上的損害補(賠)償,分別立法規範;每日補償金額應改採固定的基本數額,但若對無辜受害者的個人或家計影響重大,得增加給付。
委員們決議,為減少錯誤裁判與落實無罪推定原則,建議有關單位重新檢視國內現行的指認程序規範,確保「具暗示、誘導之指認程序或可能導致錯誤陳述之實務作法」不再援用,並納入有實證基礎的指認方法與程序,包括落實單盲施測、要求證人在指認時揭露他的信心程度等;重新檢視現行警詢(嫌疑人及證人)技術與程序,確保「被發現會增加錯誤自白可能性的方法」不再援用。
在修復式司法部分,委員決議將「修復式司法」法制化,增加不同階段轉向措施之法源依據,讓司法實務運作上有所依循;法律扶助基金會也應積極轉案與推動修復式司法的服務;中央與地方教育主管單位將修復式正義列為重要教育政策。
偵查制度上,委員們建議司法院應研議偵查中案件當事人資訊取得權制度,立法規範除有串供滅證而影響偵查目的之虞者外,原則上應賦予案件當事人及其律師偵查中資訊取得權及閱卷權之保障。
此外,檢警調等偵辦單位應視案件情形,除有串供滅證而影響偵查目的之虞者外,於傳訊被告或嫌疑人時應同時告知所涉案件之罪名及案情(如告訴或告發之人、所涉事件概要),偵查進度亦應於適當時機主動告知案件當事人,或依案件當事人或其律師之聲請告知相關資訊(例如案件簽結或經撤回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