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中第三警分局蔡姓警員包庇色情按摩店,按摩店遭霧峰警分局查獲後,蔡男指示吳姓警員找線民作偽證;台中地院判吳姓員警1年徒刑、緩刑2年,並向公庫支付新台幣10萬元。
▲台中地方法院。(圖/翻攝自google map)
判決書指出,44歲吳男是台中第三警分局健康派出所警員,蔡男(另行審結)是台中第三警分局警備隊員。陳男在大里區經營色情按摩店,民國103年9月2日被霧峰警分局查獲。
蔡男為包庇按摩店,與陳男胞弟串通要以假搜索查無不法方式,在法院審理期間提出偽證,指業者並非常態性經營色情項目,屬小姐個人行為,以讓業者脫罪。
蔡男指示吳男在104年9月間,找來林姓線民(已被判刑1年3個月)製作假筆錄,向台中地檢署聲請搜索票,但因使用他店照片製作筆錄而遭揭發。
台中地院以使公務員登載不實文書罪,處吳男1年徒刑、緩刑2年,並應向公庫支付10萬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