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蘇怡璇/高雄報導
約炮約到被判刑?高雄一名范姓男子上網認識一名女網友,兩個人一拍即合,相約在高雄飯店發生性關係。並攝錄下性愛過程,沒多久,女網友有了男朋友,想跟砲友漸漸疏遠,但沒想到,范姓砲友不甘心,竟然用臉書私訊女網友,揚言傳送影片給她男朋友,還傳訊:「你完全忘了這個影片有露臉對吧」,女子害怕、報警,高雄地院依恐嚇罪判處4個月,可上訴。
▲用性愛影片威脅見面,砲友遭提告判刑四個月。(圖/翻攝網路)
兩人在網路認識後,去年七月見面約炮,還錄下性愛影像,男子動不動就拿出影片來說嘴,女網友害怕影片外流,曾對炮友提告涉嫌加重強制性交、妨害秘密等罪嫌,但讓女網友gg的是,但過檢方偵查認定,拍攝兩人的性愛畫應該屬於自願,女網友並不是在不知情的狀況下被偷拍,因此針對女網友提告的部分,檢察官做出不起訴處分。沒想到男子得知自己前案不起訴,見獵心喜。在臉書私人聊天室接續傳送「我直接公開」、「不然我就私訊先送影片給你男朋友了」、「如果你沒做到,我跟你說了,我們的談判就破裂,我會馬上公開所有的東西」、「我很不想也不喜歡威脅妳」、「不要讓我拿影片來跟你講,這樣很傷感情」、「你在不認真回我,我真的會氣到做出傷害你的事情」、「你完全忘了這個影片有露臉對吧」等語詞,使女子心生畏懼。
審理法官認為,性交行為是非常私密的是,一般人不會想被外人看過程,當被告揚言要公布兩人性愛過程照片、影片,依一般社會常情,確已足使女子感受名譽之事有所威脅,進而心生畏懼,故認定是恐嚇行為,不接受沒有恐嚇意思的說法,判刑4月可易科罰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