洗錢防制新制28日實施,旅客出入國境除攜帶超額鈔券及有價證券未申報,超額部分將被海關沒入外,攜帶價值逾2萬美元黃金、新台幣50萬元的鑽石、寶石未申報,亦將處以罰鍰。
洗錢防制法修正案去年12月28日經總統公布,本月28日施行,財政部將配合修正「旅客或隨交通工具服務之人員出入國境攜帶外幣現鈔或有價證券申報及通報辦法」。旅客出入境時,如攜帶超量外幣及新台幣現鈔、無記名有價證券、黃金及有洗錢之虞的物品出入國境,應向海關申報,以免遭裁處沒入。
海關說明,旅客出入境時攜帶總價值逾新台幣10萬元現鈔、總價值逾等值 1萬美元外幣、香港或澳門發行的貨幣現鈔,以及逾 2萬元人民幣現鈔,與包括無記名之旅行支票、其他支票、本票、匯票,或得由持有人在本國或外國行使權利的其他有價證券,皆需向海關申報。
另外,旅客攜帶黃金、珠寶,及超越自用目的,且有被利用進行洗錢之虞之物品,其價值逾需申報的數額,也必須向海關申報,其中黃金申報門檻為2萬美元(約新台幣60萬元),鑽石、白金及寶石等,折算金額在新台幣50萬元以上者,也需要向海關申報,未依規定申報或申報不實者,海關會針對超量部分的價值處以罰鍰。
舉例來說,某民眾攜帶1公斤的黃金條塊出入境,根據現行台銀牌告價格約新台幣123萬元,超過法定門檻的2萬美元,因此就會被海關處以超額的60餘萬元罰鍰。
但海關表示,基於民眾便利性,民眾出入境時如果配戴屬社交需求的珠寶首飾,例如掛在脖子上的項鍊,手上平常戴的戒指,即使價值超過門檻亦無須申報,「畢竟珠寶被拿來洗錢的機率比較低,海關主要是針對異常狀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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