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楊晴雯/台北報導
愛滋病毒感染者需主要告知救護人員嗎?衛福部疾管署發出聲明表示,國際上,並無強制愛滋病毒患者於待援現場,應主動揭露自身感染狀況之規定。倘若消防署有意修法,可向「愛滋病防治及感染者權益保障會」提出討論。
▲疾管署表示,染愛滋病毒患者不必告知救護人員,倘若消防署有意修法,可提案通盤討論。(圖/疾管署提供)
有網友在批踢踢實業坊發文指出,衛福部疾管署一紙公文回覆花蓮縣消防局,指出「衛福部說,愛滋病毒(HIV)患者不必告知救護人員」,該函也表示,根據《人類免疫缺乏病毒傳染防治及感染者權益保障條例》規定,感染者在醫療機構治療時,應有告知病情義務,但不包含到院前緊急救護過程;並引用《醫療法》條文指出,醫事人員是指領有中央主管機關核發醫事專門職業證書等15類共28種醫事人員,不包括救護技術員(EMT),此一回應惹怒不少救護志工與基層警消憤怒說,「以後誰敢救人?」
對此,疾管署副署長莊人祥表示,國際上,並無強制愛滋病毒患者於待援現場,應主動揭露自身感染狀況之規定。以美國為例,若有執行業務暴露血液事件發生,將於到院後由醫事人員判斷,並進行傳染病快速檢測,並提供因執行業務暴露血液或體液之人員預防性投藥等必要處置。
在國內,因執行業務暴露於愛滋病毒風險,包含醫護人員及警消人員等,醫事人員會立刻採集病患檢體進行血液傳染病的檢測,並由醫師依據傷口大小、深淺和檢測結果綜合判斷,決定是否給予預防性投藥。疾管署則全額補助因執行業務而有暴露風險人員之預防性投藥費用。自96年起,迄今已補助304人服藥,沒有任何人因此感染人類免疫缺乏病毒。
疾管署強調,有關救護技術員是否應納為愛滋感染者主動告知之對象,目前依據「人類免疫缺乏病毒傳染防治及感染者權益保障條例」第5條規定,設有「愛滋病防治及感染者權益保障會」,相關部會也派有代表,內政部可提該會討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