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洪淑珠、邱紹揚/高雄報導
高雄市有騎士去年在路上跟貨車駕駛爆發糾紛,他說被打還被罵,雙方互告,一審判決下來,他竟然判的對方還要重,賠更多錢。騎士聲稱,對方要超車按他喇叭,他用「食指」比了路邊的測速照相機,好心提醒,卻引來對方不滿,以為他比「中指」,下車打他,不過法官卻不採信他的說法,認為他比的是「中指」而非食指,有貶低對方人格及社會評價,因此判更重。
▲兩名男子互毆。
被打騎士林先生:「先被打又被罵,法官還不採信我的說法。」自認是受害者,告上法院,卻判得比對方還重,林先生提供這段監視器,去年騎機車在高雄市左營十字路口跟貨車駕駛發生糾紛,對方下車拖著他出拳痛毆,還用腳狠踹,他戴著安全帽被打趴坐在地上,對方還不肯罷休,從路邊打到路中央,又一路被打回到路旁。
打人駕駛(105.6.3):「沒有撞上也沒有怎樣,他下車沿路給我比中指。」被打騎士林先生(105.6.3):「我就說你再逼什麼喇叭?你什麼意思?」
雙方各說各話,互告傷害公然侮辱,一審判下來,打人的貨車駕駛易科罰金9萬8千元,但反觀被打的林先生判拘役20天,易科罰金11萬元判得比對方還重。被打騎士林先生:「我是比我右後方照相機,對方說我比中指。」
關鍵就在這個手勢,林先生堅稱自己比食指,但對方咬定他比中指,從判決書還原互毆經過,貨車駕駛車在內側,想切換車道按了喇叭,騎士林先生比出手指,接著騎到貨車前面,對方再按一次喇叭,他又比了一次,對方罵,「是比怎樣?」 雙方爆衝突扭打。
▲法官認為林先生聲稱要提醒對方注意測速 ,比出手勢卻沒回頭不合理。
法官認定林先生比了中指,涉及公然侮辱,法官認為林先生當時騎機車聲稱要提醒對方注意測速 ,比出手勢人卻沒有回頭不合理,兩人互告,提供的只有路上毆打的這段監視器,雙方都有出手,都涉及傷害,但法官認為林先生比出中指,有貶低人格社會評價,判得更重,但林先生不服考慮再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