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會中心/綜合報導
近年來除了酒駕事件頻傳,因吸毒駕車導致意外事故的案例也越來越多,但由於法令不夠完備,若查獲是毒駕將會被檢方以公共危險罪起訴,不過,針對是否構成已達「不能安全駕駛」的危險程度,法院、檢方認定時則出現爭議。
台中市一名高姓男子於前年6月吸毒後駕車載朋友被警攔查,雖然沒有開車搖晃的情況,但警方在他車上查獲毒品殘渣與吸食器,並在他體內驗出有安非他命、甲基安非他命和K他命的成分,最後檢方以他開車時處於高亢混亂狀態、判斷力失準,顯無法安全駕駛等理由,依公共危險罪起訴。
▲高男吸毒後駕車被臨檢。(圖/翻攝自爆料公社臉書)
但一、二審法院都認為,檢警僅提出醫學文獻證明施用K他命後會產生的症狀,卻無法證明高男的毒品濃度數據已達「不能安全駕駛」的程度,加上警方也無法證明高開車時有異狀,難以認定高男服用毒品對開車有影響,故判決無罪定讞。
▲高男一案的法院判決書。
該判決造成檢警與法院間對「不能安全駕駛」見解產生爭議,但法界人士指出,現行法條並未明定吸毒駕車就觸法,故一旦檢警提供的犯罪證據不足,就只能依「無罪推定原則」判無罪。對此,學者則表示,香港對毒駕零容忍,國內是否要比照還有討論空間。
▲高男毒駕仍被判定無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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