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內三大工業用紙供應業者正隆、榮成紙業及永豐餘,99年遭公平會認定聯合調漲工業用紙價格,合計開罰1000萬元。 3家公司提出行政訴訟,最高行政法院最新判決公平會勝訴,全案終告確定。
公平交易委員會99年間針對國內工業用紙上漲立案調查,發現國內三大工業用紙業者正隆、榮成紙業及永豐餘工業用紙公司於 98年11月至99年3月間聯合調漲工業用紙價格,足以影響國內工業用紙供需的市場功能,違反公平交易法規定,開罰1000萬元。
三大工業用紙公司對公平會開罰不服,均提起訴願及行政訴訟,歷經7年審判程序,最高行政法院於106年5月25日判決認定3家業者確有聯合行為,判決公平會勝訴,全案終告確定。
▲永豐餘等國內三大工業用紙供應業者遭開罰1000萬元。
公平會表示,最高行政法院支持公平會的處分,依間接證據來判斷事業間有無聯合行為合意的存在,並大量援引經濟學相關理論以為佐證,此與公平會近年來針對聯合行為的執法方向一致,此項重要實務發展,值得業界重視。
最高行政法院判決有兩大重點,首先、以間接證據推論聯合行為的合意存在,主因聯合行為的合意存於當事人內心,主管機關不易掌握證據,透過間接證據的採證與分析,可合理推論若非事業間採取聯合行為,否則無法合理解釋市場上一致性行為的現象。
其次、大量援引經濟學理論,作為聯合行為合意存在的佐證,最高行政法院判決中,除使用圓餅圖、折線圖等相關表格說明案情外,並大量援引經濟學理論,如賽局理論(Game Theory)、囚犯困境理論(Prisoners' Dilemma)、納許均衡(Nash equilibria)、競爭者間的資訊透明化等,並透過這些經濟學理論的研析、闡述,作為本案一致性行為係出於聯合行為合意的佐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