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潘千詩/台北報導
經濟部標檢局有2名技士,2年前被政風室告發涉嫌詐領出差費,經廉政署移送,2人被檢方依貪汙罪嫌起訴。台北地院審理後,日前依公務員利用職務機會詐取財物罪,將2人分別判處有期徒刑1年10月、2年,並宣告2人緩刑3年、褫奪公權1年。可上訴。
遭檢方起訴的韓姓及吳姓2名技士,均是2015年間在台北市經濟部標檢局任職的公務員,2人負責商品違規調查等業務。韓男被控在2015年5月假報出公差,詐領260元出差費;吳男則自2015年3月至8月間,陸續假報出公差8次,共詐得1664元。經政風室清查後告發,韓男、吳男於偵查中自白,並自動繳還犯罪所得,檢方依涉犯貪汙、偽造文書等罪嫌起訴2人。
台北地院審酌,2人因一時失慮,致罹刑典,事後均坦承犯行並全數繳回,將韓男判刑1年10月、吳男判刑2年,且審酌2人應知所警惕而無再犯之虞,均宣告緩刑3年,以啟自新,並依貪汙治罪條例規定,宣告褫奪公權1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