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私挪大同資產!最高廢棄原判決 林蔚山董事職務恐生變

記者潘千詩/台北報導

「大同」集團董事長林蔚山被控挪用公款金援「通達國際」,導致集團損失17億餘元。投保中心認為,林已不適任董事,提告要求解除董事職務。歷審均作出對林有利的判決,判投保中心敗訴,但最高法院認為,林的犯行就算不是本屆董事所為,仍可要求他解除職務,今(10)日將原判決廢棄,作成不利林的發回,重新由高院更審。

判決書指出,林蔚山同時身為大同、尚資、尚投的董事長兼大股東,但在2000年間他以個人資金投資3000多萬元擔任通達公司董事,並擔保通達向銀行貸款債務,未料,通達虧損並跳票,林蔚山為免遭銀行追討,於2005年起私自挪用集團旗下子公司的資產金援「通達」,致使母公司因直接或間接損失17億多元。刑事部分,高院依《證券法》加重背信罪,將他判刑8年,全案還在高院更審中。

民事部分,證券投資人及期貨交易人保護中心認為,林蔚山違反《投保法》,擔任上市或上櫃公司董事 ,有重大損害公司行為,提告要求解除他的董事職務。一、二審均認為,《投保法》是2009年公布,但林的犯行卻是投保法實施前,況且林被控加重背信罪,也不是本屆董事所為,判林不須解除董事一職。

案經上訴,最高法院認為,依《投保法》立法精神,林的犯行在本屆董事被「發現」可以溯及,解除他現任董事職務,將全案廢棄發回高院更審。

林蔚山

▲大同集團董事長林蔚山。(圖/資料照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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