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張之謙/台北報導
民進黨立委尤美女、林淑芬及勵馨基金會、南洋台灣姊妹會等民間團體今(11)日共同召開記者會,呼籲司法改革應重視法官、檢察官等司法人員的在職教育,培養司法人員看見移工處境的能力與性別意識,破除性侵害迷思,避免再製性別偏見與刻板印象,也應防止司法人員在偵審過程及司法文書上造成性侵害受害者的二次傷害。
台灣自八O年代末期開放外籍勞工來台後,外籍勞工的數量就逐年增加,根據勞動部的統計資料顯示,截至民國106年5月為止,外籍勞工的人數總計647,915人,其中家事移工就高達228,534人,佔所有外籍勞工的35%,且在傳統性別分工觀念的影響下,家事移工高達九成以上為女性。
勵馨基金會表示,家事移工是遭受性騷擾及性侵害的高危險族群,原因在於家事移工身處封閉無隱私的工作環境,工作時需要身體接觸,有些甚至需要和受照護者長時間處在同一個房間,加上權力關係的不對等,身在異國,文化、語言以及資訊獲得上都不熟悉,更增加其遭受雇主、被照護者及其家人性暴力的風險。
根據勵馨基金會實務統計,以2014年至2015年間其外勞庇護所內20件性別暴力案件為例,當事人提出告訴者為15件,然而檢察官偵查後起訴者僅2件,起訴率為13.3%,遠低於同年間全國妨害性自主罪之起訴率43.95%。
此外,檢察官不理解移工處境、潛藏的性侵害迷思,更是移工性暴力案件難進法院大門的擋路石。每當發生家事移工遭雇主多次性侵,忍無可忍後才報警時,卻經常被檢察官評價為與「常理不符」不足採信,因為在檢察官經驗裡,一般人在遭受性侵害時的合理反應,是要全力抵抗、遠離侵害地點、積極向外求援。移工基於經濟壓力、不想被解雇或遣返,在性侵害第一次發生時沒有立刻求助或報警,反與加害人(雇主或雇主家人)虛與委蛇、周旋,以求能夠繼續工作賺錢,這些屬於移工的常理與處境,往往被司法人員漠視與忽略。
尤美女表示,過去在婦女團體的積極倡議與推動下,民國88年刑法修正時,將妨害風化罪章改成妨害性自主罪章,以彰顯保障法益不再是社會善良風俗而是個人的性自主權.同時將強姦罪修正為強制性交罪,刪除條文構成要件中的「致使不能抗拒」,改訂「或其他違反其意願之方式」,希望將強制性交罪的成罪重點放在違反被害人意願,進而改變傳統社會要求女性要奮力抵抗、力保貞操的價值觀。但在檢視近年妨害性自主罪的判決書、處分書,仍可發現性侵迷思至今一再被法官、檢察官沿用,此種判斷事實的方式不但讓偵審淪為再度檢討被害人的過程,更是大開當年修法倒車。
記者會現場提出三點要求,第一,法務部及司法院應針對移工性侵害案件的起訴率、定罪率進行調查與分析,以了解移工性侵害案件起訴率與定罪率是否偏低與具體原因;第二,法務部及司法院應重視審檢人員的在職教育課程,培養司法人員的理解移工處境的能力與性別意識,避免類似的處分書、判決書再度出現;第三,通盤檢討通譯的問題,有些移工、新住民涉訟的案件裡,會找仲介擔任通譯,產生未能忠實翻譯,偏袒雇主的情況,使得被害人無法得到公平審理。檢調與司法機關應檢討既有的狀況,並具體訂出時程改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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