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姓男子因欠債竟自導自演將車推落山坡並戳瞎眼睛,欲詐領保險金。一審依詐欺取財未遂罪判他7月,得易科罰金,經上訴,台灣高等法院今天駁回上訴,維持原判而定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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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決指出,林男因承攬工程延誤週轉不靈而有債務糾紛,為補上經濟缺口,於民國102年3月底開車前住新北巿坪林區106乙線道路20.5公里處的護欄缺口,將車子推落山坡下50公尺處的茶園,再以其他道路步行到車旁,並自行戳傷左眼球後,打電話報警表示,不慎發生車禍,連人帶車跌下山坡。
判決指出,林男後來接受左眼眼球剜除術並植入義眼,再向二家保險公司請求理賠。但保險公司查出,案發前林男曾將保險辦理延長期限,且事故發生經過與常理不合,疑為詐保進而向警方報案,全案曝光。
法院審理期間,林男表示,當天行經案發路段時,要以打火機點菸,不慎被打火機的火燒到左手大拇指,一時失控,加上天雨路滑,所以車子才往山坡下的茶園衝,他當時有繫安全帶,車輛前擋風玻璃破裂,他所配戴的眼鏡鏡片也破了,他跌落山谷後昏迷約1至2小時,醒來後才自己找手機撥打110報案,他眼睛受傷確實是因為車禍事故所造成,因醫師告知之後眼球一定要摘除,且他是為避免右眼受到感染,才會決定摘除左眼眼球。
不過,法院調查,林男應可依照醫師建議,再觀察幾星期、幾個月,甚至半年期間,再行決定是否摘除眼球,林男卻在案發後不到一個月,以赴大陸為由堅持儘速摘除左眼眼球,欲以失明殘廢等級,無須鑑定下,迅速申請理賠獲賠新台幣2200萬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