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會中心/綜合報導
公益律師邵勇維2015年接案時見卓姓女委託人沒錢,竟提出「做愛抵訴訟費」的要求,事後兩人上床交往八次。邵男嚴重違反律師倫理被移送懲戒,律師懲戒委員會卻以「不影響法律專業」為由,僅針對委任期間的3次性行為處以申誡,更稱其餘5次性行為則因是在解除委任後發生的,所以免予懲處。
▲ 邵勇維過去以公益律師聞名。(圖/翻攝自網路)
根據《鏡周刊》報導,曾任地檢署檢察官近十年,後轉任佛教機構愛心律師的邵勇維,2年前替卓女打官司,卓女稱錢不夠想分期付款,他卻開出交往上床抵訴訟費的條件。兩人前後做愛八次,邵勇維不但會傳簡訊調情,「你要我幫你寫答辯狀,順便晚上陪我睡覺嗎」、「你都滿足我邪惡的欲望,我會中毒的」,還要卓女幫忙叫小姐,在台中汽車旅館嫖妓。
▲ 邵勇維原為檢察官,後轉任律師。(圖/資料照)
兩人相處後有爭執撕破臉,卓女不滿向邵提出妨害名譽告訴,豈料邵直接向老婆攤牌外遇,讓老婆提出通姦告訴,反將卓女一軍。事件爆發後,高雄地檢署認為嚴重違反律師倫理,將他移送高律師公會懲戒。
律師懲戒委員會調查後認定邵勇維確實犯行,但有律師認為,律師與當事人上床,不影響其法律專業,且又非性侵,懲處不宜過重,最終僅針對委任期間的3次性行為處以申誡,另外5次性行為則是在解除委任後發生的,免予懲處。此案引起法界怒轟懲戒過輕,完全無法產生警惕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