觀點/女子遭詐騙仍執意匯款 警察出手阻止是侵權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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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法操司想傳媒

媒體報導,一名張姓女子受電話指示至ATM操作機器,巡查員警見狀,向前詢問並察覺可能是詐騙,因此明確告知張姓女子可能受騙,但張姓女子仍執意要完成匯款,在路人加入一同苦苦相勸後,終於使張姓女子意識到自己受騙,然而已損失五萬多元。

詐騙集團使用「取消網路購物重複扣款」的手法,在過去新聞報導與警方宣導下,其實已不算是難以辨別的全新詐騙手法,然而仍有民眾可能因慌張而失去判斷力。

在本案中,若警察發現詐騙正在進行,可是在勸導下,受騙人仍執意領錢、匯款,民眾也許會心急地想問:警察能否為了防止當事人受詐騙,採用更進一步的手段,強制制止受騙民眾的匯款行為呢?

▲示意圖/ShutterStock/達志影像

警察職權依法執行 限制人民須符合比例

從《警察職權行使法》來看,第28條規定:「警察為制止或排除現行危害公共安全、公共秩序或個人生命、身體、自由、名譽或財產之行為或事實狀況,得行使本法規定之職權或採取其他必要之措施。」根據法條看來,受詐騙人在領錢、匯款時,受到財產權的侵害,警方為了制止,可以採取必要的措施。

但到底可以採取怎樣的措施呢?進一步來看,第3條規定:「警察行使職權,不得逾越所欲達成執行目的之必要限度,且應以對人民權益侵害最少之適當方法為之。」因此,警察採取的手段須符合「比例原則」,手段必須要能達成目的,並選擇對人民侵害最小的手段,且要衡量造成的損害與目的間的平衡。

以本案位在ATM現場「攻防」的情況來看,警方口頭勸導並無問題,但若當事人仍執意匯款,警方做出動手制止的動作,是以為保護當事人「財產」而限制當事人「人身自由」,在法益保護的位階上,自由法益是高於財產法益的,因此會面臨比例原則審查的問題。所以,在實務上,多見警方選擇不斷的口頭相勸,說服當事人回心轉意。

然而,若警察僅是做出阻擋的動作(例如:用手阻止當事人操作ATM),對人民應是極小的侵害,但畢竟民眾若執意要匯款,仍是當事人的自由;如果警方明顯逾越必要的程度,就會侵害到當事人的人身自由。

詐騙集團手法日新月異,社會上也持續有人受害,警方由於常接觸相關案件,對詐騙事件有更高的敏銳度,沒有強行制止也是基於職權行事,而接到電話的當事人若無法確認真偽,也建議可先行打電話至反詐騙專線求證,避免成為詐騙集團的受害者。

(原文出處:https://goo.gl/gjkGMJ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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