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認出牢友16年前搶他 逾追溯期免訴、得手8萬6不沒收

社會中心/綜合報導

新北市一名陳姓男子因毒品罪入獄,去年2月在宜蘭監獄服刑,與有妨害性自主前科的王姓男子成為牢友,但陳男一眼就認出,王男在16年前的大年初一,趁他在宜蘭北宜公路路邊檢修車輛時搶劫他的財物得逞,陳男去年5月寫信向宜蘭地檢署提告,王男坦承當年犯案,合議庭法官認定他犯「加重搶奪罪」,但案發時間超過舊《刑法》法定追溯期10年,判王男免訴,得手的8萬6千餘元現金等財物也不沒收。

宜蘭監獄_google map

▲宜蘭監獄。(圖/翻攝自Google Map)

《蘋果日報》報導,2000年2月5日農曆大年初一下午4時許,陳男載2歲女兒駕駛黑色賓士車,於頭城北宜公路口發生拋錨,陳男停在路邊檢修,王男騎機車行經該處,見有機可趁,偷偷潛入賓士車副駕駛座拿走8萬6千多元現金、金項鍊、身分證及技術證等財物,正要離去時遭陳男發現,立即逃跑,陳男追上時,王男竟拿出水果刀劃傷陳男雙手,順利兔脫,最後陳男因車上女兒大哭,放棄追捕。

陳男因毒品罪入獄,王男則是對國小女童強制猥褻被判刑,兩人去年2月都在宜蘭監獄服刑,成為牢友,陳男一眼就認出王男就是當年的搶匪,經多方打探確認後,去年5月寫信至宜蘭地檢署提告。

王男於審理時坦承犯案,檢方認為王男犯「準強盜罪」,追溯期20年,將他起訴,但合議庭認為,陳男追捕王男被劃傷,但因幼女在車上大哭而放棄追捕,並非王男為免逮捕而對陳男抗拒之壓制,客觀上已達使人難以抗拒之程度,與強盜罪之客觀不法有差別,其所犯應是「加重搶奪罪」,然而《刑法》修正前規定追溯權時效為10年,2010年2月5日就完成時效,因此本案裁定免訴,王男得手的8萬6千餘元現金等財物也不得予以宣告沒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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