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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符規定!北市抽驗「素火腿」竟含「雞成分」

記者楊晴雯/台北報導

台北市衛生局於今年進行市售素食食品專案抽驗計畫,發現松珍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華亞廠生產的1件「大圓滿火腿(有效日期: 2018/9/21)」,外包裝標示「奶素」卻檢出「雞成分(微量)」;弘陽食品股份有限公司生產的1件「原味素鬆(有效日期:2018/2/8)」產品標示不符規定。

▲台北市衛生局抽驗素食品,發現1件「大圓滿火腿」,外包裝標示「奶素」卻檢出「雞成分」。(圖/台北市衛生局提供)

台北市衛生局此波抽驗地點包括台北市著名素食餐廳、有機素食店及超市等,檢驗動物性成分並查核其產品標示,共計抽驗40件素食食品。

台北市衛生局食品藥物管理科科長王明理表示,在檢驗動物性成分,此波抽驗結果1件由松珍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華亞廠(桃園市龜山區復 興三路452號)生產的大圓滿火腿 (有效日期: 2018/9/21)外包裝標示「奶素」卻檢出「雞成分(微量)」,其餘39件均符合規定。

同時執行19件包裝產品的標示檢查,其中1件來源廠商為弘陽食品股份有限公司(雲林縣四湖鄉鹿場村下鹿場98號)
生產的「原味素鬆(有效日期:2018/2/8)」產品以素食名義販售,卻未依衛生福利部公告「包裝食品宣稱為素食之標示規定」,於產品外包裝顯著標示「全素或純素」、「蛋素」、「奶素」、「奶蛋素」、「植物五辛素」等字樣。

台北市衛生局表示,針對不符規定的產品,已通知業者立即下架, 2件產品來源分別為雲林縣及桃園市,已移請轄區衛生局查察其原料及製程。若食品宣稱為「素食食品」卻檢驗出含動物性成分,有攙偽或假冒事實,涉違反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15條第1項第7款及第44條第1項第2款規定處新臺幣6萬以上2億元以下罰鍰;

另產品標示不實、誇張或易生誤解,涉違反食安法第28條第1項及第45條第1項規定,可處新台幣4萬以上400萬元以下罰鍰。包裝食品未依規定宣稱素食標示,涉違反食安法第22條第1項第10款,爰依同法第52條第1項第3款規定限期回收改正,改正前不得繼續販售及同法第47條第7款規定,可處新台幣3萬以上300萬元以下罰鍰。

素食製造業者為使產品有更好的味道或口感,可能在其製程中添加動物組織,或因生產線有葷素產品而致交叉污染,或其使用的添加物含有動物組織,如動物膠、魚漿或肉漿,導致所生產的素食有摻葷情形。

北市衛生局呼籲,素食製品進貨商應自主檢驗或慎選合格來源廠商,以確保產品品質。同時呼籲製作素食加工品業者應秉持職業道德良知,於加工過程及食材的選擇均應符合素食原則,不可添加動物性成分之食材、也不可過量或非法使用食品添加物,若食材有添加動物性之成分應標示清楚,以免危害素食者的權益。

王明理建議素食者,多食用天然蔬果及傳統豆製品,適量食用素食加工製品,如:素魚、素雞、素肉羹等,選擇多樣化的食材種類,以達均衡飲食。此外;由於純素食者的食材來源較缺乏維生素B12,應額外補充維生素B群,以符合健康飲食所需。

▲(表格/台北市衛生局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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