旅遊中心/綜合報導
為預防和打擊清洗黑錢及資助恐怖主義活動,澳門特區立法會表決通過《監管攜帶現金和無記名可轉讓票據出入境》,旅客入境旅遊攜帶總值為澳門幣12萬元(約新台幣45萬)或以上的現金,或無記名可轉讓票據須申報,否則將被科處澳門幣1千至50萬元(最高約新台幣180萬)的罰款,新法將於11月1日起生效。
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旅遊局表示,根據法律規定,入境人士攜帶總值為澳門幣12萬元或以上的現金,或無記名可轉讓票據,例如旅行支票、支票、匯票、付款委託書、本票等,應向海關人員申報,並填寫申報書及選擇紅色通道通關;出境人士如被海關人員查問,亦應如實作出申報,否則可被科處澳門幣1千至50萬元的罰款。申報範圍並不包括黃金和其他貴重金屬及寶石,而中途短暫停留澳門特區的過境旅客亦無須作出申報。
圖/澳門旅遊局提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