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院擬修《刑事訴訟法》 二審突被判有罪定讞可上訴第三審

記者盧素梅/台北報導

日前大法官釋憲做出解釋,針對一審判無罪、到二審卻被判有罪定讞,缺乏保障民眾訴訟權益,因此宣告違憲,認為應該提供至少一次上訴救濟機會。為此,行政院會今(10)日通過《刑事訴訟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一審被判無罪、二審被判有罪者可以上訴第三審。行政院將與司法院會銜送立法院審議。

先前有兩名男子涉入竊盜和性騷擾,一審被判無罪、二審「突襲」改判有罪定讞,因此聲請釋憲。大法官7月底做出752號違憲解釋,認為至少應該提供一次上訴機會,《刑事訴訟法》第376第1和第2款規定,關於這部分的規定違憲,自解釋公佈之日失效。

法務部次長張斗輝今天在行政院會後記者會上表示,現行《刑事訴訟法》第376條規定,若於第一審獲判無罪、免訴、不受理或管轄錯誤的判決,經第二審法院撤銷並諭知有罪者,均不得上訴第三審。他表示,這會造成在二審才第一次被判定有罪者,無法獲得審級的救濟機會,因此擬修改《刑事訴訟法》。

行政院會,會後記者會,環保署長李應元。(記者盧素梅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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