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蘇怡璇/彰化報導
真的是最貴的午餐,彰化一名男子為了吃午餐竟遭開罰1萬2!原來這名李姓男子單手騎機車,另一手拿著午餐邊騎邊吃,被後方轎車行車記錄器錄下檢舉,警方取締開罰「危險駕駛機車」得繳納1萬2的罰單,男子不服申訴,卻遭被駁回,再上訴到台中高等行政法院也被駁回,全案確定,不得再上訴。這頓午餐要價1萬2確定。
▲邊騎車邊吃午餐遭開罰1萬2確定。(示意圖/與當事人無關)
判決指出,李姓男子去年12月20日下午3點多,騎機車經彰化縣鹿港鎮鹿東路,可能因為肚子太餓,竟然右手持續催油門,左手就拿著午餐吃,後面的汽車駕駛行車記錄器錄下過程,向警方檢舉,「危險 駕駛機車」行為,彰化縣警察局鹿港分局以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 43條第1項第1款之規定,開單移送,李男不服舉發提出申訴,被駁回再提上訴,台中高等行政法院又駁回上訴確定。
李男上訴指出,法未明定單手騎車即應開罰,「以其他危險方式騎車」之意義為何?他自認為邊騎車邊吃東西,雖然單手騎車,但行車期間都小心駕駛,且隨時注意四周來車,所以不算危險駕駛!但一審法官認為,以單手操控機車,因此摔車可能波及旁車,使他人陷入行車糾紛,尤其如遇突發狀況,將直接影響機車操控之閃避、停煞,造成危險,由此所生可能波及他人、肇生事故風險,對全體用路人安全、公益維護應已造成危害,法官因此採信監理單位說法,單手騎機已構成「危險方式駕車」。二審法官說,李男上訴只是重申他被起訴時已主張理由,一審早已說明,他的行為符合危險駕駛, 原判決沒有違背法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