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潘千詩/台北報導
台北市一名張姓男子因失業加上父親生病,無力負擔生活費用,去年竟持刀在萬華對一名婦人強盜財物。最高法院維持高院見解,認為張男正值青壯,不思以正當管道獲取財物,且其犯行沒有可憫恕,不予減輕其刑,但考量他犯後坦承犯行、有悔意,多次向被害人道歉已見悔意,今(29)日將上訴駁回,依侵入住宅強盜罪,判處有期徒刑刑7年2月定讞。
判決書指出,33歲的張男因經濟困窘,於2016年10月11日下午4時許,戴著口罩、持水果刀尾隨一名婦人回家。張男在婦人住處大樓一樓的電梯門前,脅迫恫稱「我只要錢,把錢交出來」。婦人擔心生命安危被迫就範,將2600元現金、手機等財物交出後,旋往大門處逃跑,張男見狀持刀在後追趕,並在樓梯間拉扯婦人,過程中割傷婦人的左手。適逢有其他住戶進入大門,婦人大喊搶劫,張男落荒而逃,但遭目擊民眾當場制伏交給警方查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