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會中心/綜合報導
中國的淘寶網來台,在台登記為「港商」淘寶資訊,被經濟部認為是陸資控制的公司卻未依法登記,前年對香港淘寶開罰24萬元,並命令6個月內須撤出台灣。經香港淘寶提行政訴訟抗罰,一審獲勝訴後,經濟部提上訴,最高行政法院認為,淘寶是否為陸資並未查清楚,判決廢棄原判決,發回台北高等行政法院更審,重做適法裁判。
港商淘寶資訊於2013年向經濟部申請外國公司認許及分公司設立登記,以之名「香港商淘寶資訊股份有限公司」在台灣登記設立,獲經濟部核准,當時香港淘寶在申請文件「陸資欄」上勾選「否」;2015年3月,經濟部發函香港淘寶,指香港淘寶最終控股公司為「阿里巴巴」;阿里巴巴的主要股東除軟銀公司、Yahoo,另有23%是對阿里巴巴疑有相當控制能力的陸資,依《大陸地區人民來台投資許可辦法》,香港淘寶應申請轉換為陸資卻未轉換,同年5月對香港淘寶開罰24萬,並命其6個月內停止或撤回在台投資。
香港淘寶不服提行政訴訟,台北高等行政法院認為,香港淘寶2013年獲經濟部准許設立登記為外資的台灣分公司,但阿里巴巴2014年上市後才形成經濟部指稱的陸資可能具控制能力的股權結構;陸資來台投資許可辦法未規定,若外資公司獲准在台設立分公司後,陸資才具控制能力,須向主管機關申請許可,判決不能對香港淘寶開罰,也不得命其停止或撤回在台投資。
經濟部不服提上訴,最高行政法院認為,原審認為依兩岸條例及投資許可辦法規定,無法導出當外資公司變更成為陸資具控制能力時,其在台從事投資行為須經主管機關許可,有關法律見解並不妥適,且相關事實也未明,有待調查釐清,因此廢棄原經濟部敗訴判決,發回北高行調查後,另為適法裁判。
▲圖/翻攝淘寶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