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會中心/綜合報導
一名曾因觸碰女學生私密處被學校解聘的前國立大學副教授,日前拿著釋字702號要求校方給予復職,校方重啟審議後,認為他猥褻屬實,未予復職,前副教授提行政訴訟要求撤銷處分。台北高等行政法院認為,猥褻屬於性侵害,非「教師法」保障範圍,日前駁回聲請。可上訴。
大法官會議於2012年做出釋字第702號,指「教師法」規定「行為不檢有損師道」而被學校解聘、停聘、不續聘者,終身禁止再任教職,完全扼殺改正機會,逾越限制人民工作權之必要程度,有違憲法23條的比例原則;後來,「教師法」修訂為教師除犯下性侵害、性騷擾、性霸凌、體罰或霸凌學生造成其身心嚴重侵害者外,可於解聘或不續聘生效日四年後,得聘任為教師。
擁有博士學位的劉姓男子原本是國立大學體育系副教授,2002年間藉著幫女學生測量體脂肪的機會,碰觸3名女學生生殖器旁的恥骨,甚至還解開其中一名女學生的胸罩,被花蓮高分院判刑6月,得易科罰金。學校依據判決,於隔年將劉男解聘,直到釋字702號出爐,教育部發函要求重新審議該類教師是否具有再聘任為教師資格,校方才再次開會討論,但劉案最後仍維持不得再任教師決議。劉男以學校是用「性騷擾成立」,但法院是用「乘機猥褻」,兩者為不同罪名,處分顯有違誤,且性平會未重新調查,也沒讓他到場說明,程序有瑕疵,要求撤銷處分。
北高行認為,雖然釋字702號保障教師工作權,但依照該解釋而修訂的「教師法」,也依比例原則設下除外條款,劉男犯下的乘機猥褻罪屬於性侵害案,情節重大,不受「教師法」保障,當然不能再任教師,駁回劉男聲請,仍可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