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會中心/綜合報導
一對住在大台北地區的兄妹,基於青春期的好奇,在2004年時2人發生了多次性關係。隨著時光流逝,2011年一次妹妹和閨密分享這件事才東窗事發,哥哥被訓誡處分。但哥哥認為這件事情公開讓他在親友跟前臉面盡失,還交不到女朋友,控訴妹妹誣告。
▲示意圖/資料照
2004年,當時還未成年的兄妹和雙親住在北部,正值青春期的少年,渴望了解兩性關係,但卻沒有上好健康教育。少年和妹妹2人共參歡喜之禪,發生數次性關係,好不自在。但這行為在現代社會還是天理不容,這亂倫關係長達3年,直到長大成人後,2人也認為這種行為不可取而停止。
亂倫情事看似要隨時光流逝而漸漸淡忘,想不到妹妹居然和閨密分享這件事,校方得知後以性侵處理,妹妹控訴哥哥誘騙她發生性關係。不過由於哥哥還未成年,法院只有作出「訓誡」處分。
雖然只有訓誡,但卻傳遍親友圈,哥哥認為在家人面前抬不起頭來,甚至交不到女友也怪妹妹,認為妹妹誣告,狀告法院。不過檢察官調閱少年法院的調查結果,認為妹妹所言並非空穴來風,予以不起訴處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