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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房客租屋開「淫窟」賺錢 房東遭罰30萬元還被斷水斷電

社會中心/綜合報導

這麼這麼倒楣!台北市一名賴姓男房東,3年前把一棟4樓的透天厝1到3樓租給陳姓女子,沒想到對方說是要開養生館,私下卻經營情色事業,多次被警方抓到,這可把他害慘了,由於此處位在都市計畫第2種商業區範圍內,北市府都發局就警告賴男要監督陳女,但她卻再犯,害得賴男被北市府以「所有權人未積極排除違法」裁罰30萬元,連房子都斷水斷電。

性交易、援交妹、應召女(示意圖)/pixabay

▲陳女租屋說要開養生館,卻是經營情色場所賣淫。(示意圖/pixabay)

這名陳姓女子向賴男租屋後,名義上是做按摩養生會館,實際上卻是掛羊頭賣狗肉,把它當淫窟、炮房,經營起色情行業,多次被警方查獲。因為該地為都市計畫第2種商業區,被都發局盯上,不但勒令陳女停業,賴男也被警告要負責監督陳女,不准她再開張,否則就要向他開罰30萬,並且切斷水電資源。

賴男事後發出驅逐令,寄出存證信函給陳女,要她馬上搬走,但挨不過對方悲情苦求,每次都以「找不到房子」為理由,不斷拖延搬家。賴男好心大發慈悲,決定提高房租費讓她再續住4個月,沒想到陳女竟忘恩負義,無視警告,仍在租屋處從事性交易工作。

警方再度查獲,依法通告相關單位,都發局認為賴男沒有盡到監督責任,於是開罰。房子被斷水斷電後,陳姓女子因無法營業即搬走。賴男不滿為何自己要揹負30萬罰款,提出訴願卻被駁回,他再轉向台北高等行政法院提出行政訴訟。

對此,法官認為,對於都發局要求的「加強注意建物實際使用情況」這點,賴男收到都發局公文後,有發存證信函及律師信要求陳女搬走,算是盡到告知義務;至於「故意放任女子違規」,雖然陳女多次被抓,但難以舉證賴男放任。加上裁罰金額過重,法官最後判定,全數予以撤銷。可再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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