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潘千詩/台北報導【9/12 10:38發稿│11:06 更新】
桃園市空服員職業工會去年6月罷工,華航承諾提高工會會員外站津貼且有禁搭便車條款。事後,工會向勞動部指控,華航違反禁搭便車條款申請裁決,然而勞動部只認定,華航構成不當勞動行為,可罰款3萬到30萬元,但其餘包括事後未再提高工會會員津貼等都判定不成立。工會提起行政訴訟,台北高等行政法院認為,工會提告無理由,今(12)日予以駁回。可上訴。
▲桃園市空服員職業工會罷工。(圖/資料照/記者林敬旻攝影)
2016年6月24日凌晨,桃園市空服員職業工會旗下會員華航空服員發動罷工,造成華航共76個航班全面停飛。經勞資協商,工會提出包括「提高外站津貼,非本會會員不得享有」等7項訴求,華航董事長何煖軒照單全收,但華航企業工會得知後,要求比照辦理,華航也妥協。
工會指控華航:1.違反「禁搭便車條款」,提高非會員的外站津貼;2.提高非會員津貼,卻未再提高會員津貼;3.宣布罷工協議不是「團體協約」;4.提高罷工當日出勤空服員之津貼,以上述四大主張向勞動部申請不當勞動行為裁決。裁決委員會認為,企業工會的契約比空服員工會早一天生效,明顯打壓空服員工會,裁決華航只違反第1項外站津貼「禁搭便車條款」,第2到4項予以駁回。工會、華航均不服,雙雙提起行政訴訟。
在工會提告部分,北高行認為,勞動部裁決無誤,駁回工會之訴。至於華航提告部分,仍在審理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