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潘千詩/台北報導
計程車司機曾男3年前在桃園的中壢火車站前搭載客人,當他開到目的地後,未緊靠道路右側停車而直接停在車道上,不料乘客一開車門,後方一輛機車因閃避不及,直接撞上計程車後門,騎士因此倒地受傷,曾男不僅沒下車察看,還逕自開離現場。最高法院今(15)日將上訴駁回,依業務過失傷害、肇事逃逸罪,各判處有期徒刑2月、6月,2月部分可易科罰金確定。
最高法院支持高院見解,認為曾男過失情節尚非嚴重,且車禍後,車上乘客已下車協助傷者,主觀上可能是因期待傷者已有另一名肇事人協助送醫,又考量曾男就本件車禍衍生的民事訴訟,已與傷者用5萬元達成和解,依業務過失傷害罪將他判刑2月、可易科罰金,肇事逃逸罪判刑6月定讞。
▲乘客開後車門下車,示意圖。(圖/資料照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