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楊忠翰/台北報導
台北市1名朱姓男子,日前晚間牽著愛犬到公園散步,經過轉角時遭遇1名慢跑者,對方穿越朱男與小狗之間時,不慎被牽繩絆倒受傷,憤而怒告朱男過失傷害罪,但台北地檢署引用《動物保護法》,指出牽繩不能太短,否則會影響寵物活動,認定朱男無過失,今將他不起訴。
據了解,今年8月間,朱男前往台北市光復北路1處公園遛狗,途經1個轉角時,與正在慢跑的沈姓男子相遇,對方因閃避不及,直接從朱男與狗狗間穿越,卻不慎被牽繩絆倒受傷,沈男應訊時供稱,當時人狗佔據整個人行道,讓他無法從外側閃避,才會嘗試從中間跨過,因此朱男必須為他受傷負責。
檢方則認為,事發地是在公園轉角處,雙方均未能注意到彼此,然後根據《動物保護法》第5條2項6款之立法精神,飼主必須提供寵物充分的伸展及活動空間,而在人與動物和平共存的情況下,飼主須以適當長度的牽繩帶狗散步,所形成之風險仍在可容許的範圍內,認定朱男並無過失罪責,予以不起訴處分。
▲《動保法》保障飼主必須使用適當長度的牽繩。(示意圖,非當事人/資料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