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潘千詩/台北報導
女子陳以恩3年前曾因酒駕被逮,被吊照且緩起訴,去年7月陳女又通宵喝酒,清晨開車返家行經台65線高架道路,高速衝撞正在值勤的蘆洲分局交通分隊警員陳昭宏,陳員遭陳女車輛與警車夾擊,造成雙腿粉碎性骨折,事後右腳慘遭截肢。一審痛批陳女不知悔改屢次酒駕,依酒駕致人重傷罪重判她3年2月,高等法院今(3)日撤銷,將陳女改判有期徒刑2年10月。可上訴。
高院表示,考量一審分別以「刑法」跟「道交條例」中的酒駕致人重傷害,雙重加重,很像對被告一頭牛剝兩層皮,所以二審只以刑法論處,取中間刑度判處2年10月。
▲陳昭宏最終不得不截肢。(圖/翻攝自 NPA 署長室臉書)
今年32歲的陳女,2014年即曾因酒駕被吊銷駕照,當時獲得桃園地檢署緩起訴1年;去年7月16日她再次酒駕,清晨從台北市開車返回桃園途中撞上員警陳昭宏,酒測值高達0.87,案發當下陳女一度辯稱是陽光太刺眼,沒發現前方停著警車,才會撞上陳昭宏。
事後陳女出庭時不斷道歉,強調願意用一輩子分期賠償,請求法官讓她易科罰金。不過新北地院認為,案發當下陳女並未自首,且陳女早有酒駕前科且獲緩刑,加上雙方調停3次都沒有結果,與陳女是失業的單親媽媽拿不出錢有關,判處有期徒刑3年2月。案經上訴,高院將原判決撤銷,改判2年10月。民事求償1895萬餘元,仍由新北地院民事庭審理中。
▲陳昭宏遭撞,雙腿血流如注。(圖/資料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