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會中心/綜合報導
台南一名國二小女孩因缺錢花用,竟出賣自己身體以600至700元不等價錢,提供在社群網站認識的翁姓男大生揉胸或撫摸下體,甚至替對方手淫,不料國中妹因持有異常數額金錢,引起教師注意在逼問下國中妹才透露實情,讓家長得知後氣憤報警。
▲國中妹為六百元,淪為男大生洩慾工具。(示意圖/資料照)
據判決書內容指出,國二少女在去年因在校持有異常數額金錢到校,被教務主任約談,起先她還不願透露詳情,並指稱是朋友給的,且沒有交代為什麼給她,讓教務主任察覺有異,提議報警處理,讓少女聽完後嚇得將事情全盤托出,坦承這些錢是「幫對方手淫」賺來的。
事後,翁姓男大生被依指控「買春」到案,供稱少女常在外面散佈對他不利謠言,400元是給她的「封口費」。不料,法官調閱雙方臉書對話紀錄發現,兩人經常在對話中討價還價,足以構成性交易鐵證。
對話內容包括,「要嗎?我明天給你200」等討價還價對話,及少女供稱其中一次雙方說好600元成交,請翁男至她家車庫進行猥褻行為對話,「我爸在家喔要小聲」、「你來我家吧」等對話,但翁男至現場後竟無恥殺價,表示「剩下200元我要加油」,最後以400元進行。
對此,台南地院認為,翁姓男大生為了滿足一己性慾,以金錢引誘少女進行猥褻行為,影響被害人日後對兩性關係及身心健全發展,判處8個月有期徒刑,全案仍可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