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會中心/綜合報導
新北市板橋一名13歲江姓少女,5年前繼承父親遺產,包括板橋錢櫃1樓等3筆房地產,每月光是租金就可收取7萬元,但因越南籍母親欠債840萬元,竟擅自做主賣房產給何男,還設定抵押1540萬跟信託登記,就連租金也讓給何男。少女提起訴訟,法官依《民法》認為江母損及未成年子女利益,判雙方交易與登記無效。
▲錢櫃。(圖/翻攝自google map)
根據《蘋果》報導,江女因父親過世,繼承板橋館前東路、西路及四川路1段等3筆房地產,每月租金共可進帳7萬元,做為和母親、弟弟3人平日的生活開銷。但沒想到越籍母親因經營生意失敗,欠下高利貸840萬元,一名何姓男子稱可借錢給她還債,2015年10月江母竟帶著女兒去蓋章簽合約,將館前東路1樓房地產以700萬元賣給何男女兒,何男還以須支付仲介、手續費等,要求書面買賣契約書上填寫成1100萬元。
不過去年1月,何男發現館前東路房屋已遭銀行設定抵押沒有辦法過戶,因此要求江母把少女名下的3筆土地,共設定1540萬元最高限額抵押權,信託登記給何男女兒,還要他們簽下房屋租金出讓書。
少女後來向新北地方法院提起訴訟,主張蓋章時僅國小6年級,根本不了解合約內容,只是依照母親指示,少女的利益僅為了江母的個人債務遭損。何家則稱,少女簽約時有經母親允許,兩人也有簽名,因此具有效力。
新北地院表示,在此筆買賣與登記中,都是要解決江母個人債務,而非為了少女利益,考量少女年幼無知,且無從反對母親,判決少女勝訴。根據《民法》第1088條等規定,父母處分未成年子女財產,均要對子女有利才具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