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會中心/綜合報導
高雄市一名藍姓男子和陳姓女鄰居不睦,去年8月間見對方欲搭電梯返家,他直接在大樓電梯口以手腳阻擋電梯門六十三秒,不讓陳女進電梯,過程中雖未觸碰到陳女,但法官認定,阻擋動作犯強制罪,判處拘役三十日、得易科罰金三萬元定讞。
▲示意圖
判決指出,藍男和陳女為同社區住戶,他因不滿對方在在社區內放話,去年8月12日見對方要搭電梯返家,就用身體擋住電梯口,陳女發現沒有空隙進入電梯,隨即轉身走到旁邊搭乘另一部電梯,藍男見狀後跟隨過去,但另部電梯已上樓,陳女只好再返回原電梯,陳女進入電梯後,藍男伸出雙手、右腳抵住電梯門,讓電梯門無法關閉,導致她無法搭乘電梯上樓。
雖然雙方在過程中並無肢體碰觸、也無言詞威嚇,但陳女認為已妨害其行動自由,憤而提告。橋頭地院於今年6月判刑後,藍男不服提起上訴,強調當時是在向陳女求證何時有打過她,用手擋住電梯門的時間非常短暫;辯護律師也辯稱,短暫阻擋搭電梯侵害的法益甚微,欠缺實質違法性。不過,法官認為,妨害他人搭電梯上樓返家的權利,已構成實質違法性,駁回藍某上訴,全案定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