陸委會19日晚間發布書面聲明提醒民眾,自11月1日起,旅客入境澳門攜帶總值澳門幣12萬元(約新台幣45萬元)以上的現金或無記名可轉讓票據,應申報以免受罰。
▲圖/記者簡佑庭攝影
行政院大陸委員會指出,澳門政府為預防及打擊洗錢與資助國際恐怖主義活動,11月1日起將生效施行第6/2017號法律「監管攜帶現金和無記名可轉讓票據出入境」。
其中,旅客入境澳門攜帶總值澳門幣12萬元以上現金或無記名可轉讓票據,如旅行支票、支票、匯票、付款委託書、本票等,應主動向海關人員申報,選擇紅色通道通關並填寫申報書提交,否則可能被科處澳門幣1000元至50萬元罰款。
旅客出境時雖無需主動申報,但被海關人員抽檢詢問時,也應如實申報,否則可能被科處澳門幣1000元至50萬元罰款。
此外,黃金與其他貴重金屬及寶石不在申報範圍內,中途短暫停留澳門的過境旅客則無需申報。
陸委會並提醒民眾,赴澳門前可事先致電澳門海關查詢,瞭解個別需求申報規定,避免因不諳澳門新規定而受罰,影響自身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