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會中心/綜合報導
一名身心障礙男子國小時期偶然窺見父母行房,對「性」產生好奇,開始模仿父母的親密行為,拿同為身心障礙的妹妹當實驗對象,直到妹妹即將升高中,向社工透露遭大哥指侵往事,男子才被查辦。台北地檢署查出,該男子涉案時未滿14歲,刑法規定不罰,又考量妹妹的指述前後不一,亦罪證不足,今(30)日予以不起訴。
《中國時報》報導,涉案男子出生弱勢家庭,底下還有4名弟妹,由於全家幾乎都是身心障礙,涉案男子與三妹自小被社會局安置;直到今年初,父母考量妹妹即將升高中,已可獨立自主,打算接她回家住,但她不願,才向社工揭露國小時曾遭大哥猥褻的不堪往事。
妹妹指控,大哥從她4歲至就讀小學期間,曾4度侵犯她,她就讀小學1年級時,某次回家被大哥襲胸及摸下體;另2011年間,全家到苗栗頭份出遊投宿旅館,大哥曾隔著棉被對她襲胸並親吻她;涉案男子坦承,小時候曾偶然窺見父母行房,當時不懂父母為何身體交疊,因為好奇才會在妹妹返家團聚時,模仿父母親密動作,對妹妹摸胸及下體,他當時也不知自己在做什麼,直到長大後才知道是不對的事情,但絕對沒有用手指性侵妹妹。父母證稱,當年全家到苗栗旅遊同住1個房間,未曾聽聞妹妹遭大哥猥褻情事。
檢方考量,涉案男子案發時未滿14歲,沒有行為能力,依照刑法第18條規定不罰,因全案僅有妹妹單一指述,且她對案發經過的描述前後不一,認定罪證不足,予以不起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