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陳啟明/桃園報導
桃園市一名彭姓男子去年初透過婚友社到大陸相親,花了36萬元委託介紹結婚對象,婚友社介紹2名對象,一位是鄉下女孩,一位是平面模特兒給彭男選擇,彭男選擇陳姓模特兒後,2人在對岸結婚,不料婚後10天陳女即要求離婚,也拒絕來台團聚,彭男只好離婚,返台後隨即向法院提告,認為婚友社違約,加倍求償70餘萬元。
▲彭男返台後向法院提告。(圖/翻攝google map)
法院審理時,婚友社表示,當時曾為彭篩選2位對象,一位是鄉下女孩,一位是平面模特兒,還建議選個性單純的鄉下女孩,但因任模特兒的陳女貌美、身材好,彭堅持要選陳女,彭後來自行和陳女的2位媒婆協商,同意加碼付25萬元謝媒金和黃金,是彭自行選擇和願意額外付費,與婚友社無關,事後也建議彭向陳女求償。
法官以新娘有行動自由,非婚友社能左右,契約不包括「保證新娘無條件來台」,且新娘是因移民署面談沒過關,這些變數均非紅娘能掌握,認定婚友社未違約、新娘無法來台不可歸責婚友社,判免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