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蘇怡璇/綜合報導
新加坡的鞭刑制度源自英國刑法,19世紀初期,大英帝國在新加坡、馬來西亞一帶成立海峽殖民地,當時執政,將鞭刑正式編入《海峽殖民地刑法第4條例》。鞭刑一直沿用至今。犯罪的人受刑時,刑官用直徑1.27公分藤鞭,伸長手臂並緊握住藤鞭,以雙腳為中心轉軸用全身所有的力氣揮鞭而下,以達到最低時速160公里和至少90公斤的打擊力道打在犯嫌屁股上。這樣的力道,能承受的住的人沒幾個!1994年,美籍青年麥可·費爾遭星國鞭刑,才打第一下,他脫口而出:「我快死了」。
▲鞭刑示意圖。(圖/翻攝網路)
1993年,一名美籍男子「麥可.費爾」因為在新加坡破壞公物,被當地法院判處罰款3500新元以及4個月監禁和鞭打12下。整件事鬧得很大,多國媒體針對新加坡的鞭刑制度報導,此事件也引發了新加坡和美國之間的一場外交風波。當時美國總統柯林頓向新加坡總統王鼎昌請求減輕費爾刑責,後來由12鞭減為4鞭。
根據《聯合新聞網》報導,遭鞭刑的麥可·費爾事後表示,「一打下去,皮膚真的裂開了」、「有幾條血痕流出,就像流鼻血一樣」,他不記得自己曾經哭喊,獄卒事後告訴他,「第一鞭下去你就大叫,『我快死了』」。而四下鞭刑打在屁股上,直到第二天,麥可轉頭看鏡子裡的傷疤,感覺下半身都在顫抖。到了第五天,挨鞭的地方都還在痛!直到傷口癒合後,四條1.27公分寬的疤痕,整齊地貼在他的屁股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