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顧爾德/新新聞
兩岸交流,官方冷、公民社會緊縮、就業與商務有進展
李明哲被判刑並剝奪政治權利,這是否涉及對台灣的主權宣示?一位中國涉台事務高層認為這是過度推測。此外,北京對未來一年兩岸官方關係並不樂觀,但也認為,只要台灣政府不採激烈「法理台獨」,兩岸關係就能持續維持低盪現狀。
李明哲案對台灣產生寒蟬效應,而中國涉台事務高層則認為台灣民眾對此案毋需過度聯想。至於可預見的未來兩岸關係發展,北京方面並不表樂觀。
▲北京一位涉台事務高層私下指出,李明哲(左)因與中國境內搞串聯才被起訴判刑。(圖/翻攝自岳陽市中級人民法院微博)
李明哲案三個焦點引發關注
李明哲因涉「顛覆國家政權罪」被中國湖南省岳陽市中級人民法院判刑五年,他本人放棄上訴。這個判決最引發台灣關切之處主要有三點:
首先,這是第一個台灣人以這個罪名被起訴並判刑,甚至港澳人士也未曾因此法條入罪。
其次,李明哲刑罰中還包括剝奪政治權利二年這個附加刑。這看起來像在宣告台灣民眾也是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所以中華人民共和國的法院可以剝奪他的政治權利。換句話說,中華人民共和國主權及於台灣。
第三,李明哲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外、於社群媒體上發表評論批評中國時政,這是否代表著,以後在台灣或其他中國境外發表類似言論,都有可能成為中國當局起訴的罪證?
首先,刑法是屬地主義,也就是在某個主權領域內犯罪,不論任何國籍都適用。「顛覆國家政權罪」屬於中國《刑法》第二編第一章「危害國家安全罪」部分,不論外國人或本國人都可能是犯罪主體。
對岸刑法可剝奪外人政治權利
依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105條規定,「顛覆國家政權」罪名是指「組織、策畫、實施顛覆國家政權、推翻社會主義制度的行為」。這些行為不限於暴力,此法條第二項規定「以造謠、誹謗或者其他方式煽動顛覆國家政權、推翻社會主義制度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李明哲的判決書並未公布,但很可能就是被依這項條文判刑。
此外,上述《刑法》107條規定,境內外機構、組織或者個人資助實施一○五條規定之罪,「對直接責任人員,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剝奪政治權利」。其中的確包括了「剝奪政治權利」一項。
當然,中國當局選擇在何時、用哪條法律判刑必有政治考量,而判刑結果也有其政治效應,這也是台灣各界所擔憂的。
對此,北京一位涉台事務高層私下指出,台灣這些憂慮是「想太多了」。這位高層表示,李明哲剛好遇到《境外非政府組織境內活動管理法》(簡稱《境外NGO管理法》)實施,所以依這個法被起訴、判刑。
〈完整內容請見新新聞1605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