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會中心/綜合報導
新黨青年委員會召集人王炳忠疑涉嫌違反《國家安全法》,今(19)日遭檢警調找來鎖匠破門後搜索,讓他氣得大喊「白色恐怖再現」。對此,台北地檢署及調查局晚間皆發出新聞稿表示,《刑事訴訟法》明文規定「搜索應保守秘密」及「抗拒搜索者,得用強制力搜索之」,加上偵查中案件當事人的律師沒有必須在場的規定,強調一切過程於法有據。
▲王炳忠今日遭檢警調搜索住處。(圖/記者楊忠翰攝)
法務部調查局新聞稿
今(19)日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指揮本局國安站處理王姓民眾等人違反國家安全法案件(下稱本案),有關搜索等情,說明如下:
本案自立案調查到報請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指揮偵辦,均全力配合檢察官指揮,為順利執行作為,於案件開辦前,先行完成搜索票、傳票及拘票聲請。本局執行人員於執行證人查證時,依據刑事訴訟法第196之1條第1項、第175條規定,先後使用證人通知書、傳票通知證人到場查證,惟遭當事人拒絕,經報請承辦檢察官指示,依據刑事訴訟法第178條規定,出示拘票拘提當事人。
依據刑事訴訟法第150條第1項規定:「當事人及審判中之辯護人得於搜索或扣押時在場。但…認其在場於搜索或扣押有妨害者,不在此限。」因而本局執行人員於律師要求進入搜索現場時,經請示承辦檢察官後,依據上述規定,未同意被搜索人之律師於搜索期間進入搜索現場。
依據刑事訴訟法第124條規定:「搜索應保守秘密。」並考量偵查不公開原則,本局執行人員依法禁止被搜索人等在場人使用社交軟體進行現場直播,並無不當。
台北地檢署新聞稿
有關今日王姓民眾等人因違反國家安全法案件,由調查局調查官,持法院核發之搜索票至台北市、新北市等住居所執行搜索,本署說明如下:
一、按刑事訴訟法第150條第1項規定「當事人及審判中之辯護人得於搜索或扣押時在場」,故偵查中之辯護人並無於偵查中搜索時得在場之規定。
二、「搜索應保守秘密」且「抗拒搜索者,得用強制力搜索之」,同法第124條、第132條訂有明文。執行搜索之調查官以強制力制止受搜索人進行直播等行為,於法有據。
三、「對於第三人之身體、物件、電磁紀錄及住宅或其他處所,以有相當理由可信為被告或犯罪嫌疑人或應扣押之物或電磁紀錄存在時為限,得搜索之」。法院今日係以王姓民眾等人為第三人之身分,認為符合上述規定據以核發搜索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