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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全教議長賄選案判3年6月 最高法院撤銷發回更審

記者潘千詩/台北報導

李全教被控參選3年前的台南市議長時,涉嫌賄選,台南高分院判他3年6月、褫奪公權5年,案經上訴,最高法院認為,二審判決理由矛盾、事實有待調查,且認為李全教無罪部分,沒有詳察究明,今(21)日撤銷原判決,發回更審。

▲李全教被控行賄的案件,遭最高法院撤銷發回更審。(圖/中央社)

57歲的李全教於2014年下半年間,為求議長勝選,透過前台南縣議員吳春成、前西港鄉長卓華民、台南市議員谷暮•哈就的前任總幹事羅進生,共同對谷暮•哈就行賄,他們以「企業家贊助」、「同額競選」等條件,要求谷暮•哈就在議長票支持李全教;檢方認定,李全教等人觸犯3個行賄罪行,將他們起訴,李全教等人還因該案遭檢方羈押兩個月。李全教當選議長後,還曾引發前台南市長賴清德不滿,234天拒絕進入市議會。

一審判李全教4年,卓華民、羅進生各判1年8月,均獲緩刑3年,吳春成判8月,二審認為,李全教與吳春成共同預備行賄部分,無法證明李是共犯,此部分判決無罪,將李全教改判刑3年6月、褫奪公權5年;吳判8月,羅、卓均判刑1年8月,但羅可支付公庫30萬元、獲緩刑3年,羅未上訴先行確定。李等3人上訴最高法院,最高法院認為,吳春成自主決定幫李全教行賄,與卷內資料不符,且僅依李的辯詞及簡訊中片斷文義,就認定他沒有與吳共同賄選,此部分事實有待調查,由於原判決有違背經驗法則與論理法則之處,將全案撤銷發回更審。

台南市改制後的第二任議長選舉,民事部分檢方提出當選無效之訴,去年李全教已遭判決當選無效,同時失去議員及議長身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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