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盧素梅/台北報導
行政院院會今(4)日通過「地方民意代表費用支給及村里長事務補助費補助條例」修正草案,增訂在鄉鎮市公區公所編列的保險費預算中,強制要包含保險金額500萬元以上的傷害保險。內政部表示,修正草案將送請立法院審議,希望可以從今年12月25日下一屆村里長任期開始適用。
▲行政院院會4日通過「地方民意代表費用支給及村里長事務補助費補助條例」修正草案,圖為院會會後記會。(記者盧素梅攝)
內政部指出,2016年10月,台東縣海端鄉余元龍村長於勘災時不幸罹難,引發社會各界對村里長執行職務人身安全的重視。經實際調查發現,並非所有鄉鎮、市、區公所都有編列村里長保險補助費,且部分村里長也沒有投保足額的傷害保險,因此內政部主動修法,規定鄉鎮、市、區公所自今年12月25日起,應依規定編列保險費預算。
內政部補充指出,原來條例中就規定各地方政府要編足預算,但目前有部分鄉鎮市預算並沒有編足每位里長保險費補助費1萬5000元,實際狀況可能只編5000元至6000元,其中又以新竹市和基隆市為最大宗,未編列相關預算,若以每位里長要支應1萬5000元保險費計算,未來若修正條例通過,新竹市和基隆市應分別增編183萬元和235萬5000元,共418萬5000元。
至於修法通過後,全國需要多少新增預算?內政部次長邱昌嶽在行政院會會後記者會中指出,全國新增預算不會超過數百萬元,將由地方政府自行分擔,而針對預算可能有困難的地區,內政部認為由於新增預算的額度不大,地方應有能力負擔,且若是修正條例通過,也將等到年底才正式實施,地方應有充分的時間做出相關調整,「若當真有困難,中央會來想辦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