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會中心/綜合報導
基隆市一名黃姓男子去年8月酒後開車,行經暖暖區源遠路和暖暖街口時,與對向左轉的機車發生擦撞,造成葉姓機車騎士受傷,黃男酒測值0.22毫克,雖通過員警的生理檢測,仍被依公共危險罪送辦,但黃男主張,當時他是直行車,路權大於對方,車禍非酒駕造成,檢方調查後認定,該事故不能以公共危險罪處罰,做出不起訴處分。
▲員警實施酒測臨檢。(示意圖/資料照)
《聯合報》報導,黃姓男子主張,事發當時他是綠燈直行車輛,對方從對向車道左轉,他因來不及煞車才會發生擦撞,直行車路權大於左轉車,認為為這起車禍並非喝酒造成。
基隆地檢署調查,黃男的確屬直行車,葉姓騎士是左轉車,黃男酒測值為每公升0.22毫克,尚未達《刑法》第185條之3條1項規定「吐氣所含酒精濃度」每公升0.25毫克,且當時也通過員警對其實施的直線測式、平衡動作及同心圓繪製等生理平衡檢測,因此該事故不能認定是黃男酒後致不能安全駕駛造成,黃男在酒精未代謝完畢就駕車固然不當,但無事證足以確認黃男達反應遲鈍而不能安全駕駛的程度,所以不能以公共危險罪處罰,做出不起訴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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