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會中心/綜合報導
新北市林口1名林姓工人,8年前在清洗油槽內壁時不慎摔進油槽內,消防人員獲報後前往救援,卻在使用電動切割器切開油槽時引起閃燃,造成林男全身49%燒傷,林男因此申請國賠。二審時法院原判新北市消防局需負擔國賠412萬元,但昨(4)日更一審結果出爐,又改判免賠。
▲示意圖/資料照
2010年10月2日時,林男不慎摔落油槽,但因周遭堆放過多雜物,造成消防車無法靠近使用吊掛的方法救援,而林男又已呈現昏迷狀態,消防人員因此決定直接將油槽切開,結果在切割的過程中火花引起油槽中的柴油閃燃,讓林男臉部、雙手及右腿等部位燒傷,他因此指控救災有過失,請求國賠752萬元。
一審時法官認為消防員已盡力,判無需國賠;但高等法院指出,林男被閃燃燒傷後,消防員隨後使用吊掛方式將他救出,因此認為若一開始就使用吊掛方式救援,林男可能就可避免被燒傷,因此判國賠412萬。
上訴後最高法院發回高等法院更一審,結果更一審時法官認為是業者未提醒消防員,油槽內的是燃點較低的柴油,才造成使用電動切割器時引起閃燃,且擋住通道的雜物也是業者堆放的,因此認為並非消防員的過失,改判不需賠償,可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