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憂女攜孫自殺求援仍燒炭亡!控警怠慢救援 母提國賠敗訴

社會中心/綜合報導

台南一名郭姓女子去年11月攜1歲幼子開車外出,家屬聯絡不上,擔心有產後憂鬰症跟有自殺紀錄的郭女又想不開,急報警協尋,但找到時,女兒、外孫已在車內燒炭身亡。郭母主張,警方先做筆錄再通知電信公司定位尋人,延誤搜救時間,提出國賠請求271萬餘元。台南地院認為,警方協尋有自殺之虞的失蹤人口,無立即向電信公司查詢手機定位的法定義務,判警方免賠。可上訴。

《聯合報》報導,郭母表示,籌不出二審裁判費與律師費,決定不上訴,只能想成是做功德,盼警方搶救自殺者時,能改善作業流程,別再囿於個資法造成憾事;台南市警局回應表示,尊重判決。

郭母主張,警察法與失蹤人口查尋作業要點,未規定協尋時一定要先做筆錄。女兒的狀況緊急,員警卻堅持要做完筆錄再找電信公司,警員怠忽職守導致兒孫喪命,要求國賠喪葬與扶養費120餘萬元、精神慰撫金150萬元。

台南市警二分局主張,員警報案後二分鐘就循車牌調出郭女轎車的最後行蹤,且幾乎全所動員,協助打電話、從社群網站釐清郭女可能去向、外出尋人等,有派出所錄影畫面可證。另外,失蹤人口查尋作業要點賦予警方依個案情節的尋人裁量權,且該處理要點是內部行政規則,郭母無法要求警察進行特定作為。

郭母(跪地者)與小女兒(站立者)在警所製作筆錄,她當場急得下跪拜託警員幫忙。翻攝畫面

▲郭母在警局下跪。(圖/翻攝畫面)

台南地院認為,失蹤人口查尋作業要點是警政署為提升工作成效而訂定,郭母能否以警方違反作業要點要求國賠,仍有疑慮;且作業要點也未規定警察受理緊急查尋案件時要立刻查詢手機定位。另據電信公司定位,郭女當晚8點10分後就抵達陳屍停車場附近;法醫相驗,認為母子倆應在燒炭後15到30分鐘內往生,郭母所提證據,不足證明查詢手機位置即能避免郭女母子死亡,因此判她敗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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