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會中心/綜合報導
台南一名已婚吳姓男子和小三許姓女子交往,2年前吳男向對方提出分手,許女不滿,在臉書PO文哭訴吳男對她性侵、暴打,甚至還「扭轉她的雙手、勒住她的脖子」。對此,吳男向許女提告誹謗,日前台南高分院判決出爐,法官維持一審原判,依散布文字誹謗罪,判許女8000元罰款。
▲小三控告已婚男友性侵她。(示意圖,與本文內容無關/資料照)
根據判決書指出,2016年5月許女因不滿已婚男友提出分手,憤而在臉書PO文,要大家認清這個男人,許女在文中哭訴,吳男不僅打傷、性侵她,甚至還要她好看,直指吳男會不擇手段、不惜一切代價,什麼事都做得出來。許女強調,她除了被性侵外,吳男還對她拳打腳踢,「扭轉她的雙手和勒住她的脖子」,最後還把她擠去撞牆門,造成她有輕微腦震盪。
最後許女控告吳男性侵,吳男則對許女提告誹謗。一審法官針對許女提告吳男性侵部分,判決許女敗訴,但因許女用臉書公開發文怒罵對方,造成吳男名譽、人格受損,一審法官依散布文字誹謗罪,判許女8000元罰款。
許女不服提上訴,台南高分院合議庭認為,原審中許女的罪證明確,最後維持一審原判,駁回上訴,全案定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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