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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基準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昨(9)日開始進入挑燈夜戰審議,陸續表決二讀通過包括第32條之1勞工加班可換補休,以及第36條修正草案,放寬強制「7休1」規定,經中央主管機管所指定的行業,雇主經工會或勞資會議同意後,可於每7日內的週期內調整。換言之,「7休1」能改為「14休2」。至於輪班制換班間隔,也二讀通過可從11小時縮減到8小時,但不列入醫護人員。
▲立法院臨時會二讀通過鬆綁7休1。(圖/翻攝自許毓仁臉書)
此次《勞基法》修法的最大爭議點,莫過於現行「7休1」鬆綁改為「14休4」,對此,就在今日清晨,立法院臨時會已表決通過民進黨團所提出的再修正動議第36條,將原本規定勞工每7天中應有2天休息,其中一天為例假、一天為休假,改為勞工2星期內的休息日和例假日,應至少有4天。簡單來說,雇主只要經工會或勞資會議同意,就可在每7日的週期內調整,不再受限只能連續上班6天的規定。
另外對於輪班制行業,也二讀通過,因其工作特性、特殊原因,可在經主管機關商請勞動部公告、勞資協議或工會同意後,將換班間隔縮減為8小時。至於勞工的加班時數,也通過每月原則上不得超過46小時,而例外狀況可在三個月內調移,但雇主必須經工會或勞資會議的同意,得延長到54小時,但每三個月不得超過138小時。最後,勞工加班可依其意願選擇補休,經雇主同意後依照勞工工作時數計算補休時數;補休期限由勞雇雙方協商,補休期限屆滿或契約終止未補休,應依延長工作時間或休息日工作當日之工資計算標準發給工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