護家盟提告指出,司法院釋字第748號釋憲案的聲請過程不合程序,所以釋憲案無效;台北高等行政法院審理,認定這不屬行政法院審判權範圍,今裁定駁回,本件得抗告。
台北高等行政法院新聞稿指出,台灣宗教團體愛護家庭大聯盟主張,司法院釋字第748號「同性二人婚姻自由案」釋憲案,聲請釋憲過程不合程序,大法官應不受理,但大法官會議卻違反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受理。因此司法院在受理這起聲請案後,包括釋憲的行政或準備程序皆違法,之後的釋憲過程與內容也均應無效,所以提起「釋字第748號釋憲處分無效」及「撤銷訴訟」之訴。
北高行審理後認定,大法官依憲法第78條規定行使釋憲權,是行使司法權,非行政機關就公法上具體事件對外發生法律效果的單方行政行為,即非行政處分,相關爭訟也不屬於行政法院的權限;護家盟提起本件訴訟,北高行無審判權,原告起訴不合法,因此駁回。
▲護家盟主張同婚釋憲無效,提告被北高行駁回。(示意圖/記者林敬旻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