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楊忠翰/新竹報導
新竹縣1名36歲的吳姓男子,去年9月間疑似持水果刀劃破大伯母住家廚房紗窗後,再打開鐵門進入屋內,一舉偷走2台電視、2萬日幣、230美元、手錶及戒指等財物,總計得手約4萬元,大伯母返家發現遭竊後報案,警方採證到吳男菸蒂DNA,檢方遂依竊盜罪將他起訴,但法官則認為,兩人住處有地緣關係,無法排除是侵入以外的方式導致菸蒂留在現場,諭知全案無罪。
據了解,警方到現場蒐證時發現,廚房遺留1把水果刀及菸蒂,被害人因此懷疑是姪子潛入屋內行竊,經化驗後菸蒂上的DNA與吳男相符,檢方以此為證,將吳男依攜帶凶器入侵竊盜罪起訴;不過,吳男應訊時堅稱,當天他並未入侵伯母家行竊,但他也無法說明,為何含有他DNA的菸蒂會掉在對方家裡。
法官調查,大伯母在案發後4天返家時發現,廚房紗窗被人割破,房間內的電視、日元、美元及手錶等財物不翼而飛,然而案發當天他的家人也曾回家過,因此竊賊犯案時間應在去年9月21日到25日之間,大伯母應訊時亦表示,吳男下手行竊一事純屬她個人臆測,並無其他證據可供佐證。
法官認為,此案應著重在水果刀及菸蒂遺留時間是否為21日到25日間,不過,警方卻未針對水果刀進行採證,原因是被害人表示水果刀為她所有,刀柄是木質的也無法採證,但檢方卻認為是吳男留下的證物,顯然認定有問題。
再者,廚房地上的菸蒂,儘管驗出吳男DNA,但兩人有親屬關係,他又是大伯母的鄰居,就算住處並未相連,兩人亦非不認識之人,吳男抽過的香菸,自然不能排除是侵入以外的方式,遺留在大伯母的廚房內。
雖然檢警主張,被害人在案發期間並未回到住家,不過檢警亦無其他證據,足以證明吳男何時前往該處吸菸,法官認為,檢警所提供的相關證據,並不足以證明被告有侵入住宅竊盜罪嫌,無法說服法官形成有罪心證,因此判吳男無罪。
▲吳男因一根菸蒂被依竊盜罪起訴,所幸法官還他清白。(示意圖,非當事人/資料照)